其他
喝酒后千万别做这事,又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重要的是
案例一
经抽血检测,驾驶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20年7月25日傍晚,在赣州崇义县G357线关田镇田心村路段,交警依法对一辆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某宝涉嫌饮酒后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机动车未登记上牌,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I,民警依法对其多项违法行为处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罚款1720元的处罚。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祝某荣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赣州崇义县振兴大道路段时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祝某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mg/100mI,民警依法对其处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此外,祝某荣所持的A1A2驾驶证在被记12分后,要参加满分学习还要被降级,一时的侥幸,让他后悔不已。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刘某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赣州崇义县乐洞乡乐洞村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且刘某香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登记上牌等多项违法行为。最终,民警依法对其处罚款1920元、暂扣机动车的处罚。
2020年8月8日晚,赣州龙南一男子不思悔改,一个月前已经被酒驾处罚过一次,短短时间“旧病复发”,再次酒驾被民警当场查获。
酒驾发生事故触目惊心!↓↓↓
为了让大家不酒驾不醉驾全市各地交警深入辖区持续宣传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同时不间断开展酒驾整治行动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编辑:卢小燕
来源:崇义大队 南康大队 龙南大队 开发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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